今天给各位分享青岛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解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青岛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邹城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就业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场景服务指南

2、青岛市市南区民政救助政策明白纸

3、青岛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救助”主题集成服务。该主题集成服务包含以下服务事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2.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3.临时救助给付;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无失业人员登记信息,则需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手续)。   二、服务对象   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自然人。   三、办理条件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办理条件。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低保对象。对低保对象中已进行失业人员登记的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特困人员供养给付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临时救助给付办理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满足条件: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范围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①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⑦失去土地人员;⑧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申请材料   表一:申请材料类型及来源   序号   材料名称   类型   材料介质   来源渠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数据共享   2   居民户口薄   原件/复印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3   居住证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表二: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单位   事项名称   受理材料   1   民政部门   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给   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薄;   3.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需提供);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设区的市规定的认定办法所需材料。5.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表   2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薄;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设区的市规定的认定办法所需材料。   3   临时救助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薄;   3.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设区的市规定的认定办法所需材料。5.当地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   失业人员登记(在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时,未进行失业人员登记的需申请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失业人员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救助”主题集成服务窗口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当日将申请事项进行业务流转,同时对于需要跨部门联办的申请事项,当日将申请人资料、信息数据通过业务平台推送至相关联办部门;材料不齐的,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根据所选的联办事项不同,办理时限也不相同,一般不超过46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结果送达   (一)窗口出件。在申请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业困难人员救助”主题集成服务窗口。   (二)在线查询。方式一: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shandong.gov.cn,在主题集成服务专区中“就业困难人员救助”服务中查询。方式二:“爱山东”App首页点击“一件事办理”专区,在“就业困难人员救助”服务中查询。   八、 咨询途径   济宁市社会救助服务电话:0537-2250706   九、办理渠道   (一)申请   1.线下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业困难人员救助”主题集成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线上申请。方式一: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shandong.gov.cn,在首页点击“主题集成服务”进入后选择“一件事服务”专区,点击“就业困难人员救助”进行申请。方式二: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注册个人账号后,在首页点击“一件事办理”专区,选择“就业困难人员救助”进行申请。   (二)受理   “就业困难人员救助”服务专员对申请人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服务专员将申请事项进行业务流转,同时将申请人申报材料、信息数据推送至相关联办部门;申请人在线上申请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数据信息自动推动至联办部门,由联办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办理。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告知原因并为申请人或代理人做好政策解答或服务引导。   (三)审核确认   各联办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负责各服务事项的审核和办理,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业务;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业务(如申请人无失业人员登记信息,则含办理失业人员登记业务)。   (四)反馈   服务事项办结后,联办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困难人员救助”主题集成服务窗口(服务专员),受理不通过或未能办结的情况和原因一并反馈。服务专员应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人或代理人对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对其合理诉求做好记录,根据所属业务权限及时转办联办部门,相关联办部门要及时核实情况,反馈群众诉求。   十、窗口工作时间   受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9:00—12:00   下午13:00—17:00/14: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9:00—12:00   下午13:00—17:00/14:00—17:30   十一、监督电话   0537-2250706   十二、办事流程图  一、低保的办理   (一)基本条件   1.户籍状况:本市户籍居民;非我市户籍,持有居住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   2.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   已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可视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3.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4.特殊人群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用于确认享受残疾人、学生、失独家庭、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艾滋病患者等专项生活补贴政策);   5.需申请人个人承诺的事项提供个人承诺书,提供核对报告未能核查出或无法承诺的,用于核实其办理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基本流程   1.核对: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   3.初审:社区工作站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4.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予以审核确认,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二、特困的办理   (一)基本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二)申请材料   已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可视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4.需申请人个人承诺的事项提供个人承诺书,提供核对报告未能核查出或无法承诺的,用于核实其办理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基本流程   1.核对:办理特困人员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特困人员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   3.初审:社区工作站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4.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予以审核确认,并从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的办理   (一)救助类别   1.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4.填写市南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   5.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供因患病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或因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教育费用相关票据。急难型临时救助需提供因突发紧急情况造成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基本流程   1.核对:办理临时救助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   3.审核:社区工作站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报告、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提出审核意见,核算救助金额,在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4.审批: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站审核上报的临时救助予以审批,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   四、低保边缘家庭的办理   (一)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1.收入型: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2.支出型: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因意外费用等刚性支出后,满足第一款条件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家庭支出等内容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已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可视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边缘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3.低保边缘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4.需申请人个人承诺的事项提供个人承诺书,提供核对报告未能核查出或无法承诺的,用于核实其办理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基本流程   1.核对: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   3.初审:社区工作站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4.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予以审核确认。   五、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的办理   (一)基本条件   申请因病致贫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同时满足一下条件:   1.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2.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   (三)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受理。社区工作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医保部门提供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情况。   3.审核。社区工作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开展调查核实。审核程序和具体要求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确认。街道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   六、咨询方式:   (一)各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   八大峡街道办事处:82662972 云南路街道办事处:82624889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82886110 江苏路街道办事处:82791057   八大关街道办事处:83886220 湛 山街道办事处:68888026   香港中街道办事处:66776855 八大湖街道办事处:85763615   金湖路街道办事处:85775632 金门路街道办事处:85872704   珠海路街道办事处:85872232   (二)市南区民政局咨询监督电话:51989190   具体救助政策请扫描青岛市市南区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二维码”  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2022〕68号)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除低保、特困人员向批准待遇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外,其他本市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一)救助对象   1.持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家庭;   2.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3.急难发生地在本市,除符合上述2条款以外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   4.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类别   1.急难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重大疫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四、申请材料   (一) 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申报表(书面声明家庭人口、家庭关系、收入和财产状况);   (三)身份证、户口簿(所有申请人户口住址栏、索引及个人户口单页);   (四)因病、因教育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大病门诊证、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原件及学生学费发票。   五、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受理地镇(街道)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因病、因教育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大病门诊证、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原件及学生学费发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街道)通过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评估、审核、公示;   (四)确认。镇(街道)做出确认决定。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青岛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解读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青岛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解读青岛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解读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谁是谁的谁,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原文地址:http://www.chtoy.com.cn/post/3883.html发布于:2025-11-27